夏世发、张俊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804民初415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9
案件内容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4157号
当事人:
原告:夏世发,男,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东城怡景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长友,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法律服务所。
被告:张俊安,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现住营,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金泰城****楼**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世发与被告张俊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联系方式不能找到营口嘉鑫汽贸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世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未交(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邢瑞
书记员:
书记员洪嘉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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