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丰县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辽西民保字第4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4-28
案件内容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辽西民保字第48号
当事人:
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仙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万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丰县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吕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抵押房屋:住宅51套、车库18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辽源市恒发碳纤维有限公司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东丰县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时所提供抵押的住宅51套、车库18套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诉讼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陈明伟
审判员高天杰
审判员刘连海
书记员:
书记员邸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