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119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政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如益,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洁,女,1986年11月19日,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张风荣,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程志香,女,1969年9月9日,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8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841457662T。
法定代表人:张风荣,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风荣、程志香、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张风荣、程志香、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采取网上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张风荣、程志香、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其公司财产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风荣、程志香、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阮留生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斌
书记员史立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