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310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洋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春。
委托代理人:李志,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镁亚特金属制品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姚茂斌。
被执行人:文艳,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姚茂斌,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洋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镁亚特金属制品厂、文艳、姚茂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4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镁亚特金属制品厂、文艳确认截止2019年11月20日尚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洋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00155.65元,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镁亚特金属制品厂、文艳分期付款,定于2020年3月起至2020年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50155.65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本案律师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镁亚特金属制品厂、文艳负担25000元,并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洋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三、本案受理费949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490.24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镁亚特金属制品厂、文艳负担并于2020年3月30日前迳付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洋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四、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镁亚特金属制品厂、文艳逾期或不足额支付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任何一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洋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以未付款项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五、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镁亚特金属制品厂、文艳履行完本案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后视双方就本案争议已经全部妥善解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16869.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1.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6869.15元,该款已转退本案执行费;2.2020年6月16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605执1310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黄东旭
执行员邓胜才
执行员李锐志
书记员:
书记员白芷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