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11民初7745号
当事人:
原告:高苗苗,女。
被告:薛玲,女。
审理经过:
原告高苗苗与被告薛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苗苗与被告薛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苗苗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买方定金10000元;2、被告赔偿中介费4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办理买房贷款产生的费用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苏家屯区房屋卖给原告,总房款458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5000元定金,向中介交付了4500元中介费。8月15日,原告通过了银行贷款审批,并与当日通知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背着原告于8月20日,与别人进行了交易,将房屋重新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贷款费用,但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薛玲辩称,原告有过银行贷款逾期记录,我不清楚是否能放款,我去银行问,那个房子放不了款,放款没日子,建行从7月份到现在就没有放款的。而且中介公司骗我,所以中介费我肯定不能给,中介没找过我过户。之前我跟中介说过可以赔偿原告二倍定金,但是中介当时不同意。上银行贷款不需要手续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苏家屯区房屋卖给原告,总房款458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5000元,向中介交付中介费4500元。合同中主要条款约定在2019年8月18日前批完贷款,如果在此之前批不下来,定金不退,此协议作废。还约定,如被告违约赔偿原告定金的双倍及中介费。现该案涉房产已卖与他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但就双方约定的在2019年8月18日前批完贷款的含义,存在约定不明,因发放贷款,房屋必须进入抵押、但双方并未就房屋何时过户,何时进入抵押等一系列问题约定清楚,故双方就该条件应属约定不明确,但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解决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前提下,已将该案涉房屋卖与他人,被告属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双倍的定金及中介费。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办理买房贷款产生费用6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所签订合同中并未约定,而且原告并未举出此费用是办理贷款所必要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薛玲赔偿原告高苗苗双倍定金及中介费14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负担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代威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金凤
书记员丁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