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3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洪瑜,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赵怡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张洪瑜诉赵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26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赵怡军继续履行《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洪瑜办理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解押注销手续、并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号楼××层1××3号(郑房权证字第**)房屋过户至原告张洪瑜名下,房屋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由原告张洪瑜负担;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原告张洪瑜一次性向被告赵怡军支付剩余房款18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洪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20元,由被告赵怡军负担26923元,原告张洪瑜负担697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洪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怡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号楼××层1××3号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号);
二、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号楼××层1××3号房产(产权证号:××号)设定的抵押权;
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院××号楼××层1××**房产(产权证号:××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洪瑜名下(身份证号:);
四、申请执行人张洪瑜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智勇
审判员赵伟
审判员郭宏
书记员:
书记员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