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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鄂0106执4155号之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07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4155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鄂0106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有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房屋;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上述房屋。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房屋;

二、本次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

书记员李玉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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