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合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宇翔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江新法执字第1122-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7-18
案件内容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江新法执字第112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合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门市宇翔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东华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合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宇翔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新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宇翔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0608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1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梁少文
审判员陈东成
代理审判员黄剑波
书记员:
书记员肖子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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