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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云71刑更671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6-30
案件内容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71刑更671号

当事人:

罪犯刘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于2016年2月23日被警告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丽

审判员董亚昆

审判员桑胜建

书记员:

书记员朱珉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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