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439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善富,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执行人丁增立,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关于周善富与丁增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善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1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增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向丁增立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6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丁增立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丁增立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丁增立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周善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丁增立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增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由于被执行人丁增立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周善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周善富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增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丁增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文涛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玲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