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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与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9财保9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1-19
案件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财保96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杨波,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要军,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滨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1921C。

法定代表人:秦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波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杨波的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疏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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