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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应太与罗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422财保5-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2-28
案件内容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22财保5-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邹应太,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申请人:罗长兵,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邹应太与被申请人罗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应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长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渔门分理处的银行存款6万元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应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长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渔门分理处6228482449457038575账号中的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冻,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申请续冻导致已冻结款项流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我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何天军

书记员:

书记员何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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