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铁庆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402执11387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12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11387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成铁庆,男,汉族,1973年0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成铁庆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4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成铁庆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成铁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铁庆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梁庆盛
审判员朱炼
审判员刘晓亮
书记员:
书记员黄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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