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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502民初405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08
案件内容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4054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17号万海金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40831P。

法定代表人:罗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龙,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韩东勇,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陈忠霞

书记员:

书记员孟一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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