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卓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宁01民初1601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7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民初1601号
当事人:
原告:日照卓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某,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1。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2。
被告: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卓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于2019年9月6日以(2019)沪0151民初6969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该卷宗,于当日向原告日照卓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日照卓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田少珍
审判员刘永杰
审判员王文花
书记员:
书记员吴奇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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