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5肖爱华与南通龙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682执3315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03
案件内容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执33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肖爱华,女,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龙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村**。
法定代表人:汤浅直一。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爱华与被执行人南通龙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龙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肖爱华工资7126.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通龙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14日受理后,由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712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爱华于2018年6月20日以该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君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代理审判员朱无号
书记员:
书记员刘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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