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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庄国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704行审50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0-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704行审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潘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红,女,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

被执行人庄国凯,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潍国土资行罚字(2017)第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427平方米林地上建设的房屋427平方米。”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查明,被执行人庄国凯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8月份擅自占用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工业发展区驸马营二村其他林地42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用于居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用地。对此,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潍国土资行罚字(2017)第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27平方米土地七日之内退还给坊子工业发展区驸马营二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427平方米林地上建设的房屋42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于2017年10月10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庄国凯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潍国土资行罚字(2017)第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427平方米林地上建设的房屋427平方米。”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7)第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均合法。被执行人庄国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申请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7)第3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427平方米林地上建设的房屋427平方米”,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庄国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设的房屋。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工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与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世国

审判员徐子诚

审判员王新利

书记员:

书记员王咪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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