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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重婚罪,毛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杭滨刑初字第301号
案由: 重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30
案件内容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0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

审理经过:

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320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

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起,被告人毛某甲在与妻子李某

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状况与被害人鲁某在杭州市

××区长河街道仁苑小区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与鲁

某某生育一女孩。

2012年10月,被告人毛某甲为取得鲁某的信任,伪造了

结婚证2本和生育证1本。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的家属向鲁某赔偿118000元,取

得了鲁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

有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吕某、毛某乙、胡某

滨的证言;伪造的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复函;华容县胜峰乡计

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

明;身份信息;被告人毛某甲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

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重婚罪及伪造

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甲一人

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毛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的家属已与

被害人鲁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鲁某的谅解,对被

告人毛某甲重婚犯罪部分,可以相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甲

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国

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杜文华

人民陪审员陆文伟

书记员:

书记员陈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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