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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湘0603刑初16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18
案件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603刑初1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小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岳阳市云溪区。因涉嫌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2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秀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小华因个人爱好打猎,于几年前驾车经过107国道岳阳段时,花2600元人民币从路边一新疆人手中购得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单管猎枪和12颗自制12号猎枪弹。购回猎枪和枪弹后,徐小华在家中将其中的2颗枪弹顺利进行了试射,并将该猎枪和剩余的10颗枪弹藏匿于家中。2017年11月20日,徐小华携带自己的单管猎枪和10颗枪弹与携带各自猎枪、枪弹的芦有和、张某及携带自己双管猎枪的游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八一村刘某山上围猎野猪,活动至下午,徐小华等人没有发现野猪,遂下山准备离去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徐小华的单管猎枪和10颗枪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7年11月23日,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徐小华持有的枪状物和10颗枪弹进行鉴定,认定送检的枪状物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和自制12号猎枪弹。

被告人徐小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小华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游某、黄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徐小华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华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小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小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李伟辉

书记员:

书记员李伟丽

裁判日期: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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