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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邓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103执100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00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519B。

负责人:汤志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邓超,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延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2152727X。

法定代表人:张殿甫,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邓超、滁州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雷、滁州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邓超、滁州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4164.4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德诚

书记员:

书记员李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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