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邓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103执100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00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519B。
负责人:汤志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邓超,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延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2152727X。
法定代表人:张殿甫,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告邓超、滁州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雷、滁州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邓超、滁州市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4164.4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德诚
书记员:
书记员李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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