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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斌与钱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丹吕民初字第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13
案件内容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吕民初字第4号

当事人:

原告张佳斌。

被告钱玲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斌与被告钱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俊

书记员:

书记员陈朝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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