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辖终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彤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岳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易酷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莉。
原审被告:广东雷格玛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彤鼎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易酷制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雷格玛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民初3915号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彤鼎科贸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是合同纠纷中的产品质量纠纷,并非产品责任纠纷,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是合同关系,也是侵权关系,是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合同而起的产品自身质量产生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本案原审被告广东雷格玛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不适用产品责任侵权纠纷的法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杭州易酷制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纠纷引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原告杭州易酷制冷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彤鼎科贸有限公司、广东雷格玛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因其产品KN95口罩质量不合格造成其财产损失,原审被告广东雷格玛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是案涉产品的生产商,其住所地即产品制造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相应的辖区法院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北京彤鼎科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以原审被告广东雷格玛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不适用产品责任侵权纠纷的法律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吕文坚
审判员黄鸿恩
审判员李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邱强明
书记员杨东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