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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二中刑执字第1728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二中刑执字第1728号

当事人:

罪犯周爱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43号判决,以被告人周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爱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琳

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代理审判员王自力

书记员:

书记员郭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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