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二中刑执字第1728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二中刑执字第1728号
当事人:
罪犯周爱民,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43号判决,以被告人周爱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爱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琳
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代理审判员王自力
书记员:
书记员郭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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