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周桃枝、许高文等与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沙咀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3)鄂汉江中行初字第00011号
案由: 行政确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3-10
案件内容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鄂汉江中行初字第00011号

当事人:

原告周桃枝,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

原告许高文,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系周桃枝长子。

原告许高兵,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系周桃枝次子。

原告许高平,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日照市边防支队副营职军官,系周桃枝三子。

原告许春霞,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系周桃枝之女。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滕少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文霞,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卢爱军,该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甘君,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

被告仙桃市沙咀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肖刚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桃枝、许高文、许高兵、许高平、许春霞等5人与被告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沙咀街道办事处确认房屋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经审理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1)汉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被告仙桃市人民政府与仙桃市沙咀街道办事处均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鄂行终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中,原告周桃枝、许高文、许高兵、许高平、许春霞等5人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桃枝、许高文、许高兵、许高平、许春霞等5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桃枝、许高文、许高兵、许高平、许春霞等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桃枝、许高文、许高兵、许高平、许春霞等5人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肖淑云

代理审判员胡煜婷

人民陪审员胡政策

书记员:

书记员黄开瑞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元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