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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林、李守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青0202执109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5
案件内容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10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69年1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守华,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与被执行人李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20426元及案件受理费405元,共计20831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守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于2021年12月27日与被执行人李守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守华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同意被执行人李守华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10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刘树郁

书记员:

书记员李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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