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林、李守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青0202执109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5
案件内容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10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69年1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守华,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与被执行人李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20426元及案件受理费405元,共计20831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守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于2021年12月27日与被执行人李守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守华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同意被执行人李守华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10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刘树郁
书记员:
书记员李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