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执32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桂良玉,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杜庆田,男,1967年5月19日生,汉,住南京市六合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桂良玉与被执行人杜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号为苏A×××××的小车进行了查封,现该车下落不明。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第32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张晓彬
审判员章跃辉
审判员徐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