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5魏贤启与徐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382民初35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22
案件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民初3545号
当事人:
原告:魏贤启,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徐善俊,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住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贤启与被告徐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魏贤启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贤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5元,减半收取3843元,由原告魏贤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丹
书记员:
书记员刘书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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