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3545魏贤启与徐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382民初35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22
案件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民初3545号

当事人:

原告:魏贤启,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徐善俊,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住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贤启与被告徐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魏贤启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贤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5元,减半收取3843元,由原告魏贤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丹

书记员:

书记员刘书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