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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真真、马晓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502财保3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3-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2财保3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岳真真,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马晓龙,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回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真真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马晓龙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真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晓龙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岳真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长范建敏

审判员石志杰

审判员王颖

书记员:

书记员史学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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