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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游光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481执86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5
案件内容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81执86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

负责人:庄晓滨,行长。

被执行人:游光员,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徐春生,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林福娣,女,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游光华,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罗雪花,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游光炳,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

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游光员、徐春生、林福娣、游光华、罗雪花、游光炳、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游增添(已死亡)名下坐落于永安市小陶镇解放北路房产系本案债务的抵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游增添名下坐落于永安市小陶镇解放北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字1994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钟增贵

审判员陈兴会

审判员陈祖军

书记员:

书记员曾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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