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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802民初106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1060号

当事人:

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被告:崔某,男,1970年11月27日生,住吉林省白城市经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海鹰

书记员:

书记员孙赛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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