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802民初106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1060号
当事人:
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被告:崔某,男,1970年11月27日生,住吉林省白城市经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海鹰
书记员:
书记员孙赛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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