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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保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27刑更1670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0-10-21
案件内容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刑更1670号

当事人:

罪犯罗保永,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字法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保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2018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401号裁定,对罪犯罗保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2日止)。

2020年9月14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罪犯罗保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保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保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保永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保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曾令志

审判员林玲

审判员袁慧

书记员:

法官助理冯雪梅

书记员凌邦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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