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怀义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延中刑执字第693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30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中刑执字第693号
当事人:
罪犯陈怀义,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安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敦化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1年12月2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怀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敦化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怀义在敦化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22.9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敦化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陈怀义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怀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化文
审判员金亨今
代理审判员王德满
书记员:
书记员战明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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