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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友霞与章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皖0504民初381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08
案件内容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504民初3819号

当事人:

原告:姚友霞,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迪楠,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伟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友霞与被告章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云、贾迪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伟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姚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1400元,自2017年8月16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72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请求判决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至),合计人民币51772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章伟俊因生活及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1400元,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8月15日归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章伟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章伟俊系马鞍山嘉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27日,姚有霞通过POS机在名为“马鞍山嘉和投资”的商户完成一笔20000元的消费交易。2017年3月14日,马鞍山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向姚友霞出具一份30000元的收据,收款事由为投资“嘉季通”。2017年7月10日章伟俊向姚友霞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章伟俊借到姚友霞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元整(¥51400元),特立此据,双方定于2017年8月15日归还,若有违约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由本人一律承担。该51400元中有1400元系利息。但该款至今未还,以致成讼。

姚友霞在庭审中自述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章伟俊每月支付其利息213元。诉讼请求中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75%。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姚友霞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章伟俊向姚友霞借款的金额和时间,双方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二、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姚友霞要求章伟俊自逾期之日起,以51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予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章伟俊应当向姚友霞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章伟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姚友霞借款51400元及逾期利息372元,合计51772元。

二、章伟俊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逾期利息。

章伟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计547元,由章伟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葛夷畅

书记员:

书记员张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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