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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有良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4)通中刑执字第101号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7-2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101号

当事人:

罪犯曾有良,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有良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曾有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有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有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智慧

代理审判员肖嫣

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

书记员邹金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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