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有良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4)通中刑执字第101号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7-21
案件内容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101号
当事人:
罪犯曾有良,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有良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曾有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有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有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智慧
代理审判员肖嫣
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书记员:
书记员邹金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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