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执219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冯力,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与冯力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7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力缴纳受理费102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被执行人在广州市区内的户籍、民政、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
本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属于被执行人冯力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大道塘西路段广地花园J5栋兴恒阁8B的房产一套并向首封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暂未收到回复。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力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机动车一辆,暂无法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本院未实现的受理费1020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117执2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夏毅雄
审判员陈亮
审判员周超
书记员:
书记员邹小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