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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甬仑民初字第235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3
案件内容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仑民初字第2353号

当事人: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浩。

被告:朱小萍。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纳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龚倩

书记员:

代书记员蒋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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