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基与吕丽华,戴一民,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金马酒家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案外人撤回异议用民事裁定书(佛中)
案号:
(2014)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4-10-27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7号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永基,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复议被申请人吕丽华,女,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戴一民。
被执行人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锦仪。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马酒家。
法定代表人戴一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永基与戴一民、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金马酒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案号(2013)佛城法执字第3166号]一案过程中,吴永基申请追加吕丽华为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城法民一执加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吴永基要求追加吕丽华为(2013)佛城法执字第316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吴永基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该院作出(2014)佛城法民一执异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异议。吴永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吴永基于2014年5月9日以其与戴一民达成和解、戴一民已按约定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吴永基申请撤回复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永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罗睿
审判员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袁秋华
书记员:
书记员车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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