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点与偃师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老行初字第42号
案由:
行政给付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4
案件内容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老行初字第42号
当事人:
原告刘明点,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长太,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松,该社会保险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景献,该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洪军,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点诉被告偃师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点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明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明点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郭荣芬
审判员张琼
审判员樊蕾
书记员:
书记员冯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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