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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303执保100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特殊程序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3执保100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南三位七马路。

法定代表人刘宾,院长。

被保全人,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

审理经过:

关于李勇径罚金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3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保全人向申请保全人履行给付的义务,但是被保全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李勇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和收益型保险人民币1000元。

二、线下查询、查封和冻结李勇径名下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价值1000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兴武

书记员:

书记员付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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