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吴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户民初字第03036号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6
案件内容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户民初字第03036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又名吴九会,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焦建航
书记员:
书记员沈化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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