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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黔0382刑初353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1
案件内容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82刑初35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永明,男,2002年3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2020年5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明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治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永明伙同他人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某菜市内,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价值2312元的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丢弃在仁怀市鲁班街道办事处三块石附近的公路边。

2.2020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刘永明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到仁怀市五马派出所院坝内,将五马派出所暂扣的一辆价值506元的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丢弃在仁怀市五马镇加油站附近的公路边。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3.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刘永明伙同王体浪(另案处理)、刘帅(另案处理)在仁怀市门口的公路边,将被害人程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348元的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丢弃在仁怀市茅坝镇二合村的公路边。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永明在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判处。结合被盗财物已追回的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永明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的情况,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田维德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婷

法官助理汪先金

书记员刘久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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