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兴辉诉被告刘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5)密商初字第82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26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密商初字第826号
当事人:
原告齐兴辉,女。
被告刘守建,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兴辉诉被告刘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齐兴辉提供的刘守建的住所不能向刘守建送达法律文书,且又不愿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兴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娄培婷
书记员:
书记员李盛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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