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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宾与管吉龙、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502民初591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民初5912号

当事人:

原告:刘宾,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管吉龙,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杨志强,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周广军,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宾与被告管吉龙、杨志强、周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宾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刘宾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姚娟

人民陪审员王洪贵

人民陪审员丁玉梅

书记员:

书记员谭纪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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