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宾与管吉龙、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502民初591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民初5912号
当事人:
原告:刘宾,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管吉龙,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杨志强,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周广军,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宾与被告管吉龙、杨志强、周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宾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刘宾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姚娟
人民陪审员王洪贵
人民陪审员丁玉梅
书记员:
书记员谭纪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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