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兆怀与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803行初40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803行初40号
当事人:
原告童兆怀。
委托代理人李文猛。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卞书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加驹,该局政策法规与劳动监察科科长。
第三人淮安市威特保鲜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承恩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衡小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童兆怀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淮安市威特保鲜剂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兆怀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兆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兆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兆怀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曾金年
审判员季学平
人民陪审员孙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杜红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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