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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523民初205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23民初20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1978年8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新县。

被告王某,男,1975年11月1日,汉族,住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

书记员江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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