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523民初205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23民初20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1978年8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新县。
被告王某,男,1975年11月1日,汉族,住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
书记员江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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