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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洪、赵语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201财保8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财保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永洪,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赵语文,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永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语文名下35000财产,申请人李永洪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3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洪在提起诉讼前,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赵语文名下35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李永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文梅

书记员:

书记员陈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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