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1民终1617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8-06-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终16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重审期间应当对本案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及债务情况进一步查明,之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妥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孟志刚
审判员李荣水
审判员卢亮
书记员:
书记员郭智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