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138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安顺市平坝区。
被执行人:谢玉鹏,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玲申请执行谢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403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本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予以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谢玉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谢玉鹏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标的2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肖志惠
审判员秦继永
审判员申磊
书记员:
法官助理鲁应萍
书记员钟兴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