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224刑初6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学军,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滦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指控事实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学军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交叉口处时,被滦南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用酒精检测仪检测每百毫升呼出气体中含146.7毫克酒精,遂将其带至滦南县中医院采集血样,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学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学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学军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学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学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学军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学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裁判结果: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员史宇
书记员:
书记员周欢
{文书日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