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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文与姜华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5)顺执字第22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顺执字第2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东文,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执行人姜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审理经过:

李东文申请执行姜华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5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5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滕占斌

书记员:

书记员陈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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